為了提高教學水平和服務質量,根據(jù)學校對教職工考核的原則,特制定本條例。
一、考核組織及考核內容
1、由黨委書記和院長組織領導,成立學院考核小組,各教研室為考核實施單位,考核結果由考核小組審定,并與教職工本人見面。
2、凡在職教職工均須接受考核。考核按年度進行。考核等級分為優(yōu)秀、稱職、不稱職三等。考核結果作為聘任、職務晉升、評選先進的主要依據(jù)。
3、考核內容以教職工崗位職責和聘約任務為依據(jù),教師考核本年度完成教學科研工作、教學態(tài)度與教學效果、教書育人等方面情況。干部、教輔人員參照學校規(guī)定的德、能、勤、績四個方面進行考核。
二、考核方式
1、自我評價
教職工對照本人工作職責,總結一年來的工作情況。教師著重總結教學計劃實施及教學工作規(guī)范的執(zhí)行情況,(教案的制定、教學資料的準備、作業(yè)的批改等)教學效果、教書育人和科研工作情況。
2、同行評價
教師由同行對教學水平、教學態(tài)度、教書育人、教學改革和科研工作等進行評議。
3、學生評價
學生對教師在教書育人、課堂教學、工作態(tài)度及教學效果等方面的評價(采取普遍問卷式調查方式)。
4、黨政工作人員和教輔人員除個人總結、本部門群眾評議外,在適當范圍內征求師生意見。
三、其他
1、考核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原則,采取定性與定量結合,民主評議與領導考核相結合的辦法。
2、凡連續(xù)兩年考核為不稱職者將報主管部門批準,不再繼續(xù)聘任,交人事處另行安排。

